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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
瀏覽次數 2499 , 日期 2010-11-28 , 燃氣設備 加入收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實現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新(擴)建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規劃、項目申報與核準,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四條 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應按照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依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模、工業發展狀況和資源等外部條件,結合現有電廠改造、關停小機組和小鍋爐等情況編制。
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編制要科學預測熱力負荷,具有適度前瞻性,并對不同規劃建設方案進行能耗和環境影響論證分析。
地市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規劃,并應納入全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各地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裝機總量應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全國電力發展規劃裝機容量范圍內負責專項規劃的審定,統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專項規劃應當實施滾動管理,根據電力規劃建設規模確定的周期(一般為三年),統籌確定熱電建設規模,必要時可結合地區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優先在大型煤炭礦區內或緊鄰大型煤炭洗選設施規劃建設,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應考慮熱電聯產;限制分散建設以煤矸石為燃料的小型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七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設備選型應根據燃料特性確定,按照集約化、規;途徒脑瓌t,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循環流化床發電機組,在大型礦區以外的城市近郊區原則上不規劃建設燃用煤矸石的熱電聯產項目。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實現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新(擴)建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規劃、項目申報與核準,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四條 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應按照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依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模、工業發展狀況和資源等外部條件,結合現有電廠改造、關停小機組和小鍋爐等情況編制。
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編制要科學預測熱力負荷,具有適度前瞻性,并對不同規劃建設方案進行能耗和環境影響論證分析。
地市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規劃,并應納入全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各地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裝機總量應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全國電力發展規劃裝機容量范圍內負責專項規劃的審定,統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專項規劃應當實施滾動管理,根據電力規劃建設規模確定的周期(一般為三年),統籌確定熱電建設規模,必要時可結合地區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優先在大型煤炭礦區內或緊鄰大型煤炭洗選設施規劃建設,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應考慮熱電聯產;限制分散建設以煤矸石為燃料的小型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七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設備選型應根據燃料特性確定,按照集約化、規;途徒脑瓌t,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循環流化床發電機組,在大型礦區以外的城市近郊區原則上不規劃建設燃用煤矸石的熱電聯產項目。